一、旨在協助董事會履行其監督公司在執行有關會計、稽核、財務報導流程及財務控制 上的品質和誠信度。 二、審議事項包括: 1、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2、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3、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4、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5、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6、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7、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8、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9、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10、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11、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事項決議應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三、審計委員會至少每季召開一次常會。有關本委員會會議召開情形及每位委員的出席率,請參考本公司年報-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一、薪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常會,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1、 定期檢討本規程並提出修正建議。 2、 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3、 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二、本委員會履行前項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 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個人表現、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2、 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3、 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紅利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4、 本委員會成員對於其個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 三、有關本委員會會議召開情形及每位委員的出席率,請參考本公司年報-薪酬委員會其組織、職責及運作情形。
一、提名委員會由董事會推舉至少三名董事組成之,其中半數(含)以上為獨立董事,協助董事會強化管理機制並健全公司治理。 二、其目的為: 1、 依據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及高階經理人所需之專業知識、技術、經驗及性別等多元化背景暨獨立性之需求,覓尋、審核及提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候選人。 2、 建構及發展董事會及各委員會之組織架構,進行董事會、各委員會、各董事之績效評估,並評估獨立董事之獨立性。 3、 訂定並檢討董事進修計畫及董事與高階經理人之繼任規畫。 4、 其他董事會決議由本委員會辦理之事項。